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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于2014年开考

  • 来源:原创
  • 浏览:4110次
  • 发布日期:2014-08-22

各地报名与考试时间:

湖南 预计2014年上半年报名 暂无公告;预计201411月开考。(湖南消防局)

 

报考条件: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免考科目和免考条件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工学类相关专业 :专业名称(98版)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
  安全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工学类相关专业 :旧专业名称(98年前)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电机电器及其控制、光源与照明、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工程、应用电子技术、信息工程、广播电视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电子与信息技术、公共安全图像技术、通信工程、计算机通信、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软件工程

建筑学、城市规划、城镇建设(部分)、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部分)、矿井建设、建筑工程、城镇建设(部分)、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涉外建筑工程、土木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给水排水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工程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工业分析、化学工程与工艺

管理学类相关专业 专业名称(98版)

管理科学、工业工程、工程管理、

管理学类相关专业 旧专业名称(98年前)

管理科学、系统工程(部分)、工业工程、管理工程(部分)、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国际工程管理

注:“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 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 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 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 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 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 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 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 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相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配备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11日起施行。

 

 

2014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考试大纲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一、考试目的

  考查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熟练运用相关消防专业技术和标准规范,独立辨识、分析、判断和解决消防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燃烧与火灾

  1.燃烧

  运用燃烧机理,分析燃烧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辨识不同的燃烧类型及其燃烧特点,判断典型物质的燃烧产物和有毒有害性。

  2.火灾

  运用火灾科学原理,辨识不同的火灾类别,分析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认真研究预防和扑救火灾的基本原理,组织制定预防和扑救火灾的技术方法。

  3.爆炸

  运用相关爆炸机理,辨识不同形式的爆炸及其特点,分析引起爆炸的主要原因,判断物质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组织制定有爆炸危险场所建筑物的防爆措施与方法。

  4.易燃易爆危险品

  运用燃烧和爆炸机理,辨识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类别和特性,分析其火灾和爆炸的危险性,判断其防火防爆要求与灭火方法的正确性,组织策划易燃易爆危险品安

  全管理的方法与措施。

  ()通用建筑防火

  1.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辨识各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析、判断生产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的正确性,组织研究、制定控制或降低生产和储存物品火灾风险的方法与措施。

  2.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辨识、判断不同建筑材料和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以及不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组织研究和制定建筑结构防火的措施。

  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辨识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耐火等级,分析、判断建筑规划选址、总体布局以及建筑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组织研究和制定棚应的防火技术措施。

  4.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辨识常用防火防烟分区分隔构件,分析、判断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阀、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设置的正确性,针对不同建筑物和场所,组织研究、确认防火分区划分和防火分隔设施选用的技术要求。

  5.安全疏散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针对不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组织研究、确认建筑疏散设施的设置方法和技术要求,辨识在疏散楼梯形式、安全疏

  散距离、安全出口宽度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分析、判断建筑安全出口、疏散走道、避难走道、避难层等设置的合理性。

  6.建筑电气防火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辨识电气火灾危险性,分析电气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组织研究、制定电气防火技术措施、方法与要求。

  7.建筑防爆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辨识建筑防爆安全隐患,分析、判断爆炸危险环境电气防爆措施的正确性,组织研究、制定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防爆技术措施、方法与要求。

  8.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防爆技术,辨识燃油、燃气锅炉和电力变压器等设施以及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分析、判断锅炉房、变压器室以及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措施应用的正确性,组织研究、制定建筑设备防火防爆技术措施、方法与要求。

  9.建筑装修、外墙保温材料防火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辨识各类装修材料和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分析、判断建筑装修和外墙保温材料应用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组织研究和解决不同建筑物和场所内部装修与外墙保温系统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10.灭火救援设施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组织研究、制定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消防车作业场地、消防救援窗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消防电梯等消防救援设施的设置技术要求,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2014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试大纲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一、考试目的 
  考查消防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涉及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在实际应用时体现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实际执业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本科目考试内容和要求参照《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的模式参见考试样题。



201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考试大纲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一、考试目的

  考查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消防安全技术问题的综合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

  1.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消防法》《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分析、判断建设工程活动和消防产品使用以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

  根据《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确认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合法性和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义务的情况,确认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分析、判断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责任。

  ()建筑防火检查

  1.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检查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确认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检查的内容和方法,辨识和分析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级、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及其他灭火救援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组织研究解决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2.防火防烟分区检查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确定防火防烟分区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辨识和分析防火分区与防烟分区划分、防火分隔设施设置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组织研究解决防火防烟分区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安全疏散设施检查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确定安全疏散设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辨识和分析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组织研究解决建筑中安全疏散的消防技术问题。

  4.易燃易爆场所防爆检查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确定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防爆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辨识、分析易燃易爆场所存在的火灾爆炸等不安全因素,组织研究解决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防爆的技术问题。

  5.建筑装修和建筑外墙保温检查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相关消防技术,确定建筑装修和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辨识建筑内部装修和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分析建筑装修和外墙保温系统的不安全因素,组织研究解决建筑装修和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2014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考试大纲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一、考试目的 
  考查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根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运用相关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检查、发现、解决消防安全技术问题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消防法规及相关知识运用 
  1.消防专业理论应用 
  运用燃烧、火灾及相关爆炸机理,辨识火灾和爆炸的类别及其特点,分析各种燃烧物质的燃烧产物及其有毒有害性,提出预防火灾、爆炸和扑救火灾的技术方法。 
  2.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运用燃烧和爆炸机理及相关标准规范,分析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提出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措施、方法与要求。 
  3.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 
  根据《消防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分析、判断建设工程活动和消防产品使用以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中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4.消防职业道德行为 
  根据《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辨识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合法性,确认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义务的情况以及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分析界定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建筑消防安全检查 
  1.建筑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运用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辨识建筑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开展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检查,排查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原因,提出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2.建筑防火防烟分区 
  运用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建筑防火分区与防烟分区划分及防火分隔设施设置的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原因,提出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3.建筑安全疏散设施 
  运用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开展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安全疏散设施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原因,提出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4.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运用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辨识易燃易爆场所危险等级,开展防爆检查,排查火灾、爆炸等消防安全隐患,分析原因,提出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5.建筑装修和建筑外墙保温 
  运用消防技术和标准规范,辨识建筑内部装修和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开展建筑内部装修和外墙保温材料的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原因,提出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法和要求。

 

2014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试大纲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一、考试目的 
  考查消防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运用消防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在实际应用时体现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实际执业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本科目考试内容和要求参照《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的模式参见考试样题。

 

 

2014年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教材

  2014年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编写,将于4月底前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完成出版工作,全套教材共四本,每套售价178元人民币,包括《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 
  公安部消防局委托中国消防协会,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发行,由各消防总队代办征订。为确保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生及时购买到考试辅导教材,请有需求的单位和个人与当地消防总队联系订购。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考试教材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考试教材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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